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

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教育体育局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52号
原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长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州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培森,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教育体育局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但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