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

***与林州市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5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锋、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市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成。
委托代理人:苏XX,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电业万源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