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2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韩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石,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彬,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许元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华,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青岛西海岸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4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4599号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系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认为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充分;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等。
青岛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未作书面答辩。
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就涉案土地(原地号:GX-28-1,现地号:1100700020010000,现权证或证明号:市2014132799)的转让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实质仍涉及GX-28-1号土地的权属纠纷,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再重字第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再终字第25号、青岛市中级人民(2011)青民再重字第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再终字第24号等生效裁判文书已对GX-28-1号土地使用权纠纷做出处理,认定汇祥房产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该权属证书未予撤销的情况下,汇祥房地产公司应为该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并确认北街村委会、汇祥建筑公司、汇祥房产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案纠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驳回汇祥建筑公司的起诉。裁定:驳回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再终字第24号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北街村委会、汇祥建筑公司、汇祥房产公司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各方针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