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43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8)鲁0211执43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汇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再78号民事调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2民再78号民事调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