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1221民初517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宁夏吴忠市。
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追加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6月29日运用“云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8915元;2.请求判令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612.69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止,以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为基数,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83527.69元;3.请求判令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被告成县供电公司为发包方,第二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为承包方,承包人为了尽快完成该项工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一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第一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祁某、代某协商后签订了口头协议,第一被告将成县上五郎段2020年农网改造工程部分转包给了原告。施工内容包括:1.改造0.4KV线路7.9千米,每千米的改造单价为41000元,共计323900元;2.安装变台2台,每台安装单价为8000元,共计16000元。两项共计339900元,扣除15%的税金后该项工程的结算价为288915元。原告接手工程后积极施工,按照要求于2020年8月份全部完成了施工内容。在施工期间,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21万元,剩余工程款78915元一直以未收到发包方的结算款为由拖欠至今。此后,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负责人祁某、代某打电话要求支付工程尾款,但均被拒绝或拖延。综上,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除应当支付欠款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第二被告作为承包方、第三被告作为发包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对实际施工人补充欠款的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33990元;
2、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由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镡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