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1民初1462号
原告:**,男,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33-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两当县,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追加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2021年12月6日本案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52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049元(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0月12日以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为基数),以上合计161487元。2、请求依法判令代立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20530元及逾期的利息1381元(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10月12日以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为基数),以上合计21911元。3.被告陇南市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欠款责任。4、两项合计183398元(大写:壹拾玖万零伍佰叁拾捌元整)。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为业主方,陇南市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为施工方,施工方把工程分包给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某、代立口头协商了被告关于成县苏元、黄堵镇三渡水2020年农网改造工程的人工费之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20年7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原告的工程量包括:1、改造lOKV线路6.07千米,改造0.4KV线路3.41千米,共9.5千米的电网线路。每千米的改造单价为41000元,共计388680元。安装变台14台,每台安装单价8000元,共计112000元。两项合计500680元扣除几15%税金及管理费结余425578元。2、小复测线路人工工及费用39000元。3,黄堵三渡水lOKV改造工程运杆及撒杆工人工资25100元.4,二郎到苏元水坝运杆2860元。5、从二郎运变压器到金星2号1500元。6,苏元金星水场计量移位1400元。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43000元,剩余152438元。二、代立欠人工工资20530元。结算后被告对剩余人工费百般推脱,不予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不仅有悖于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人工费152438元,利息9049元,共计161487元(该笔款项分三次各付: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20日前支付61487元)。如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每期人工费,则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拖欠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计1984元,由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帆 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 莹
书 记 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