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1民初1470号
原告:**1,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33-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所在地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1号。
负责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追加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86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111元(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0月12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为基数),以上合计91201元;2.被告陇南市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欠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国网甘肃电力公司成县供电公司为业主方,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为施工方,施工方把工程分包给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某、代立口头协商了被告关于成县上五郎、抛沙镇转弯村2020年农网改造工程的人工费之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20年7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原告的工程量:1.改造0.4KV线路7.4千米,每千米的改造单价为41000元,共计303400元。安装变台1台,每台安装单价8000元,共计8000元。两项合计311400元扣除15%税金及管理费46710元;2.工作负责人、安全员的工资在原告结清工资并离场后(在江南华源公司成县分公司办理了离场手续)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陇南市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继续发放李积科11000元,安全员闫清珠4400元,合计15400元;3.共欠91201元。被告百般推脱,不予支付至今,被告的该行为不仅有悖于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人工费120690元,利息6310元,合计127000元(该笔款项分两次支付: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97000元);
二、如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1足额支付每期款项,则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1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被告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文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