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浩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5283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川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HJ53P。
法定代表人:董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
被告:**秦,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住西宁市号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西,住所:西宁市城**西关大街**金座美伦**信用代码:916300009265923020。
法定代表人:柳超,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45元,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建萍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玲梅
书记员 张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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