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5民初401号
原告:***,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总堡乡人,现住该乡总坦村六社155号。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人,现住该镇新民村雍家川社4号。
被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616室。
法定代表人:董洁。
原告***与被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告判决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田玉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尕吉青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