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浩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青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5民初407号
原告:***,男,土族,年龄:1978年3月7日出生,农民工,住青海省民大通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囊谦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616室。    
法定代表人:董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措雅拉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