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5民初407号
原告:***,男,土族,年龄:1978年3月7日出生,农民工,住青海省民大通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萍,囊谦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616室。
法定代表人:董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措雅拉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