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256号
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新华路南段录井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05914603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万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虎台二巷18号12号楼3**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JE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万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2023年5月10日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万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万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58元,减半收取458.29元,由原告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