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5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主要责任人:***,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08日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执行人:力加本,男,1973年03月15日生,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
申请执行人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力加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5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力加本保证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75480.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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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华桑才让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