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3民初1067号
原告:**,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才某,住贵德县。
被告: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才某、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