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才某、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3民初1067号

原告:**,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才某,住贵德县。

被告: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才某、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