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3552号
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迎宾路57号(格尔木房建生活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T8L57。
法定代表人:万梦洋,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金岸银座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4TWRXB。
法定代表人:刘世杰,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42元,减半收取计944.71元,由原告青海诺信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熊静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