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2民初8号
原告:张某,住贵德县。
被告: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加毛吉
审判员 迎春吉
人民陪审员 刚卓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血卓麻
书记员 才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