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青26**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城北区生物园区二路62号三江国际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6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06902.13元,鉴定费15000元,一审诉讼费7567元,执行费6342元,合计435811.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622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加
审判员***
审判员胡**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