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恢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江。
被执行人:常德市天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天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3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一、被执行人常德市天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12月20日止尚欠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35837.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前付清;二、如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两被执行人同意以未付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付货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该案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5189.82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8859.82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并于2019年3月29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该案于2019年6月28日终结执行。
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605执恢1223号,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邮件被退回,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9月18日通过佛山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1.户名:常德市天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常德鼎城支行,账号尾数:00×××90,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
2.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善卷分理处,账号尾数:96×××75,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
3.户名:常德市天雄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营业部,账号尾数:72×××22,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
四、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五、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次执行无执行得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东旭
执行员 邓胜才
执行员 李锐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