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让等公司设立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智杰,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雅萱,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让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5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高而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振华
审  判  员 田勤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闲 
书  记  员 范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