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02民初17号
原告:河源市增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新市区××××××××××××××店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湖北增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东裕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东源县×××××××××生产生活用地A4-68卡。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广东汇裕泓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河源华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东源县×××××××××C3-14地块宝晟花园7、8号楼C24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3。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河源建鑫西优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起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河源市增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增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裕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裕泓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华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建鑫西优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源市增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增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源市增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增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