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恒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恒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恒阳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呼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牙克石市交通运输局给付工程款63480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148.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日已给付牙克石市恒阳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8748.01元,后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剩余部分工程款434800.90元及诉讼费10148元,及部分迟延利息50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牙克石市恒阳实业有限公司。现协议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广平
审判员齐日麦拉图
审判员马俊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