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82执527号之一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绰尔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牛旭红,总经理。
呼伦贝尔市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尔森林工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8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3982014元,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既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1840418元及利息、在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剩余欠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同时申请人申请解除机械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及10万吨矿石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执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