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902执1468号
梁少昌、吴贤明、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梁少昌与被执行人吴贤明、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9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贤明、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少昌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3294元,已缴交本案执行费500元后余款4279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20)粤09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中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粤0902执14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