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902民初3475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3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仙林,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第2层东一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7X。
原告***与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退还40000元用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资金占用费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全额退还40000元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原告的朋友谭舒文需建设位于茂南开发实验区二号小区的九层商住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建设九层的楼房,即使系私人房屋,亦需要由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原告的朋友谭舒文为节约成本,就让原告帮忙寻找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办理报建手续,办理报建手续后,再另行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所需报建费用全部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报建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再统一结清给原告。2019年5年初,经朋友介绍,被告***找到原告,称其可以提供其所在的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用于办理房屋报建手续。经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就使用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一事达成合意,原告预付4万元给被告,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照给原告用于办理房屋报建事宜,待报建手续办理完成后,原告再支付剩余部分款项给被告。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8日和2019年8月15日共计预付4万元给被告,被告亦提供了部分被告公司的相关资料给原告用于办理房屋报建。原告在办理房屋报建过程中,相关审核部门提示被告提供的建造师资格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原告将该信息反馈给被告,并要求尽快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建造师证,被告却诸多理由,一直无法提供。为避免房屋建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原告只能告知朋友谭舒文另行寻找有资质的公司办理报建手续。既然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续给原告办理房屋报建手续,其收取原告的预付款项,依法应全额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该款项,被告同样以诸多理由推塘,拒不归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被告拒不到庭,未提交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份的期间,原告因想承包案外人谭舒文的房屋建设工程,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称其可以提供被告广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给原告办理谭舒文房屋的相关报建手续。原告和***通过微信添加为朋友后,***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广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给原告进行使用,并在微信上指导原告办理谭舒文房屋的相关报建手续。2019年7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支付10000元。2019年8月15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30000元。之后,因***提供的相关建造师证书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谭舒文房屋的相关报建手续。原告要求***退还原告已支付的40000元,但***拒不退还,原告遂于2020年6月8日诉至本院,致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经查明,原告和广源公司、***在本案中的关系为原告借用广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原告诉请两被告退还40000元和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因原告使用广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以此想承揽案外人谭舒文房屋建设工程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故原告和广源公司、***之间关于借用广源公司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广源公司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原告支付的40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请广源公司、***返还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原告对于本案无效合同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其向广源公司、***支付的40000元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案无效合同对原告造成了其他损失,故原告诉请广源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茂名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相应金额到指定账户(具体金额、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本院另行送达的缴费通知书)。逾期拒不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