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252号 原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1089号眉山发展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云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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