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252号
原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1089号眉山发展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云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