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11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1089号眉山发展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34574377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后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