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11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1089号眉山发展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34574377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后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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