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1372号
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海森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
法定代表人:原某,任经理。
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瑞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育
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