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友,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芳,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立
审判员王 瑞
审判员王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琚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