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镇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海森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甘1021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宣判后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2022)甘10民终175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重新立案。原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57元,由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