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3177号
原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甜水镇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龙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海森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
原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建加固特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甘肃省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孙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