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1650号
原告:璧山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民生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KYTM3E。
经营者:仇礼贵,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全,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8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7YP9F。
法定代表人:熊华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7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5.74元,由原告璧山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