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1489号之一
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熊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敖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