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886号
申请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熊华强。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7执保21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和解,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昂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