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6楼。
法定代表人:赵先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峨山猕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向峨乡爱莲社区蒲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娄如意,职务不祥。
关于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峨山猕悦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31795.78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377.00元。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加敏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