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7102民初1号
原告: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2元,减半收取计5481元(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光兴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