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322号
原告:深圳昱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学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昱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深圳昱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案[2018]151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