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9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投资大厦10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1617M。

法定代表人:林新锋。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王**辉。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2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泰安银行宁阳支行;开户名: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1×××61)的账户存款2236818.18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开户名: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账号:37×××56)的账户存款1158438.63元;

三、执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后,解除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店区支行;开户名: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账号:37×××45)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