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立斯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1816号
原告:东莞市德立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凤翔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U7L71G。
法定代表人:郭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权,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投资大厦10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1617M。
法定代表人:林新锋。
原告东莞市德立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7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2019年10月签订的《集装箱出租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承租的集装箱及相关配套设施,并承担相应退箱费用;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运费73175.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801.06元(租金计算方式附后。租金及运费暂计至2021年11月26日。逾期利息以73175.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0月14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26日。具体金额均以实际履行之日为准);4、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77976.36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运费50元。”
2022年4月18日,原告东莞市德立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德立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德立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多收取的受理费8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牛瑞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