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投资大厦1012A。
法定代表人:林新锋。
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6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