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5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负责人:林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洪,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佩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财,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投资大厦1012A
法定代表人:林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盛,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宝财、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