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雷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6616号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雷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灵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雷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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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施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