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民初字第6037号
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意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效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意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3元,减半收取5351.5元,由原告胶南市滨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