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981号之一
原告: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2209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沈嘉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4617643J,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嘉登大厦16层C座。
法定代表人:孟凡鲁。
被告:王忠,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06112XQ,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江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忠、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忠、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忠、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