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981号
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2209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沈嘉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4617643J,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嘉登大厦16层C座。
法定代表人:孟凡鲁。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06112XQ,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江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九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沈飞铝合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