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朱小妹、古桂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妹,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古桂宏,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06号10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979F。
法定代表人:周波。
申请执行人朱小妹与被执行人古桂宏、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2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共计人民币35626.9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桂宏、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全部执行款项,申请人已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2292号民事判决已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4元已由申请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229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振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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