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66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其勇,男性,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06号10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979F。
法定代表人:周波。
被执行人:邓庆云,男性,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陈其勇与被执行人邓庆云、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3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34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