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6921号
原告杨植忠,男,壮族,1946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陆金英,女,壮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宁某4,男,壮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宁某1,女,壮族,2007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理人,宁某4,男,壮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系宁某1的父亲)。
原告宁某2,男,壮族,2008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理人,宁某4,男,壮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系宁某2的父亲)。
原告宁某3,女,壮族,2011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理人,宁某4,男,壮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系宁某3的父亲)。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贤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奕世,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代理人吴文燕,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信生,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系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雄。
委托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聪,男,汉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杨植忠、陆金英、宁某4、宁某1、宁某2诉被告邓奕世、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植忠、陆金英、宁某4、宁某1、宁某2撤诉。
审 判 长 李  冬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