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21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植忠,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金英,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际旺,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邕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2,女,2007年4月2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邕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3,女,2011年3月21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邕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奕世,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06号1003(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原审原告:宁某1,男,2008年5月19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邕宁区。
原审被告:韩立峰,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植忠、陆金英、宁际旺、宁某2、宁某3、邓奕世、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宁某1及原审被告韩立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88.68元,减半收取6344.3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立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