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18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
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育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06号1003,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979F。
法定代表人周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
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
年5月17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62876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
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4
月12日10时36分,在福荣路,实施了“取得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
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
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
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628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简 增 荣
审判员 董 学 军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