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4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泽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林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彬,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津怡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延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泽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怡景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1002xxxxxx8990存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