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08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永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651593。
法定代表人吴文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洁,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中心商务大厦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8038T。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鲁学岗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84862.2元的财产,现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4862.2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蓉